Archive for February, 2008

我們要的是什麼? 即將到來的總統大選

ilmare| February 13, 2008 11:04 pm

我的年紀已經不是大學的年代,整天在網路上寫政治文大戰。人生的歷練總是讓我在處理事情的技巧上多了一點圓融,但是不可否認的,自己的個性不是那樣的溫和,不爽的時候是不管什麼圓融不圓融的。

過年的時候,看到電視上很多政治性的節目,剛好我媽就說,親戚誰誰是民進黨的,但是我就問說,他是有加入民進黨嗎?有民進黨的黨證嗎?不然憑什麼說他是民進黨的。但是我媽就說他們投票都投給民進黨。不過這個理由對我來說根本是邏輯一整個不通,支持跟加入民進黨的差距之大,對我來說根本是遙不可及,但對我媽來說也許近在咫呎吧。接著呢我媽自己又說到,我爸當兵的時候,被要求得加入國民黨。那我就問我媽,妳認為這樣對嗎?但是我得到的答案是,也沒有人出來說什麼。總之在政治這件事上,到底什麼事情是可以的,或者是不可以的,在每個人的心中答案都不一樣,我開始覺得,台灣的問題不在於總統選了誰,而在於我們要的是什麼?

我個人覺得台灣最大的問題在於:

  • 公務人員被當成是有保障職業飯票
  • 沒有國家認同感
  • 沒有一制的公理正義標準
  • 國家政務的推動的動力是來自於公務人員,如果這個職業被認為是一種簡單沒有壓力的工作,這真的是漫嚴重的問題。剩下的兩點就是來自於我跟我媽的對話的有感。如果說按照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那是誰說只有男人要服兵役呢?那又為何我依憲法去當兵,一定要加入某個政黨呢?如果這種事情是對的,是講的通的,那我真的不知道有什麼事情是不可以。
    總之那已經是過去的事情了,但是最根本的問題在於,什麼是公理,什麼又是正義呢? (註解:中華民國兵役法歧視男人 :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於是政治必然有其顏色,反應在於我們願意接受什麼,不願意接受什麼,至於什麼是中立,我實在是說不出來,事實上我只知道,把標準定出來的話,我一定可以有一個中點,
    但是若是你不認同這個標準,那個中點對你來說其實就是偏的。

    總之我不在乎是否說服別人,自己去體驗最為真實,民主制度唯一的好處就是任期制了,但缺點就是大家一起來扛責任。

    據理力爭與會吵的有糖吃的差異-你在乎的什麼?

    ilmare| 10:14 pm

    農曆年的初二,是所謂回娘家的日子,我妹回娘家的日子,也就是我媽請女婿的時間,為了省時間,大家一至決定到外面的餐廳解決就好,剛好之前我小妹買了台糖在仁德的購物中心裡面的一家港式飲茶餐廳的禮卷。順便可以把禮卷用光,真是一個不錯的決定,當小妹打電話去定位時,就順便問了一下禮卷可不可以使用,但是居然答案是過年期間不能用,這真是惹惱了大家,仔細打量禮卷上的條款,根本就沒有過年期間不可以使用的規定,於是又打第二次電話過去,就推說是VIP卡上有寫,但是VIP上的條款跟禮卷哪有什麼關聯,根本是硬凹,於是決定把VIP卡拿出來,結果又被騙了,根本沒寫。於是第三次打電話過去,又出現了一個答案,那就是那上面有寫”依公司規定 ….bababa…”,這下子換我火了,因為我太久沒有罵人了,實在是異常的緊張,於是上網開始找禮卷的相關規定,終於讓我找到了。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 :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第 14 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
    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 :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
    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
    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總之,加上什麼”按公司規定”之類的條款法律上是沒有任何的作用,這種條款根本是企業主想規避責任的一相情願做法。下一步就是去找主管機關對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經濟部公告訂定「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九十六年四月一日生效。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事項適用之行業別包含:零售業(食品、服飾品、家庭電器及設備、電腦資訊設備、運動
    用品、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洗衣業、視聽歌唱業、一般浴室(三
    溫暖)、理髮美髮業、K書中心、遊樂園業(僅營利性兒童遊樂園,如:湯姆龍親子堡等)等行
    業。
    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
    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
    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
    (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以下禮卷不可記載的事項: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依據第四款,限制春節期間不可使用是違反規定的,因此在得到這些資訊之後,
    換我打電話去講了,一開始還是小姐接聽的,我就先把消保法搬出來,然後把經濟部的規定也說了一次,那小姐就說要叫經理來聽,那經理一開始也是想打發我,就講說過年期間客人很多,所以不能讓我們用禮卷,我就回說人多跟能不能用禮卷有什麼關聯嗎?接著他又打太極說是上面的規定之類的,這下子我就更不滿了,我直接嗆說你們是想上水果報嗎?接著他就說他要問一下上面的,等一下再打電話給我。

    過了15分鐘有,電話終於響了,突然那經理態度軟化了很多,說決定讓我們可以使用禮卷,但是我的態度可就堅決了起來,我決定要把禮卷的餘額退費。各位看上面的不可記載的條款,禮卷基本上可以找零,所以等於視同現金,因次按照道理講退費是不合理,但是我想到了一個最基本的問題,那就是禮卷應記載的事項:

    一、 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 使用方式。
    二、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
    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1
    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
    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
    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
    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
    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 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三、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很可惜的是,他們發行的禮卷完全不合於上述的規定,因此退費就變的合情合理,因為廠商違法在先,消費者的權益無法保障。在我的堅持退費之下,終於那經理也說不出話了。

    隔天,我們先到別家餐廳吃了中餐,吃飽了之後就去退費,我把像機背在身上,我妹也準備了錄音筆,先來各蒐證在來退費,這家真是不怕死,還把不可使用的規定寫在餐廳的看板上,當然我就不客氣的拍照存證,
    但是之後的退費真的是頗乾脆呢?看來是真是怕了,不過拿到錢總是比沒有的好囉。

    總之消費者的權益是必須靠自己來捍衛的。